萍乡市2024年萍乡市普通高中自主招生详情
萍乡市教育局格子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中考中招改革精神,推动我市普通高中特色学校创建,促进普通高中多元特色发展,推进学生特长培养模式多样化和个性化发展,培养各类优秀后备人才,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外语、艺术、体育、科技)的考试、招生和录取工作秩序,严格招生工作纪律,根据《江西省2024年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工作规定》(赣教考字〔2024〕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工作的通知》(赣教基字〔2024〕 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自主招生管理办法。
一、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的确定
实行自主招生的学校必须是国家、省、市确定的普通高中特色学校,或在特长培养方面有突出育人成果的学校。
招生学校可结合本校多元特色发展的需要,自主申报招生专业(类型)和招生计划,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自主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下达,市教育考试中心按计划招生。
二、报考资格
1.必须是已取得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资格的毕业生;
2.具有自主招生学校要求的特长资质;
3.文化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符合所报学校的招生要求。
三、报名方式
1.在高中阶段招生平台上填报相应学校的自主招生志愿;
2.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到招生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核和确认,领取准考证,获取考试资格。
各县区教育考试机构要联合招生学校加强对上线考生的资格复审,确保资格符合录取规定。
四、考试方案的制订
实行自主招生学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校办学实际认真制定招生简章,必须包括报考要求、专业设置、专项测试安排、中考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测试成绩、录取办法及缴费渠道、缴费标准等,以书面形式报属地教育局审批后主动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组织方式
我市自主招生专业暂设置为科技、体育、艺术(美术、音乐、舞蹈、传媒)三个类别。科技类别的招考方案经属地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再报市教育考试中心审批。
自主招生学校在属地教育考试机构的监管下组织自主招生考试。按普通高中分批次录取工作要求,各批次录取学校按全市统一测试时间(定于7月上旬)、内容和评分标准(仍按以往标准),分县区设置测试考场。各县区若受场地、考试设备等影响需要变更的,需提前向市教育考试中心报备。
评委和裁判实行跨县(区)交叉监考,也可跨设区市聘请,交叉监考聘请评委安排仅提前一天告知。各县(区)推荐讲政治、敬业爱岗、专业能力强的人员参与测试工作,并组织学习测试评分标准,确保测试工作公平、公正、准确。
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各招生学校要在官网、微信公众号上公示自主招生预录取名单(含学生姓名、性别、初中毕业学校、拟录取高中学校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周,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自主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开、透明。按分批次录取工作的要求,各县区教育考试中心分批次上报已公示无异议的自主招生预录名单(含盖章电子稿)。
六、文化成绩评价标准
体艺特长生文化成绩录取分数线在各招生学校的统招或均衡线下100分之内划定,同时不得低于全市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各招生学校在规定体艺特长生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设定本校体艺特长生文化录取分数线。
初中阶段参加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者教育与体育行政部门合办的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省级前六名或者市级前三名者,当年省、市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取6人),或者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应届毕业生,可视为具备体育尖子生资格(或在统一测试中,达到附件所列尖子生的标准)。体育尖子生的录取成绩不得低于全市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下100分。
具有高水平体育运动员资格的考生,其文化成绩依据市教育局、市体育局联合印发的《萍乡市普通高中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实施方案(修订)》执行。
考生最终成绩的评价(录取)办法,其文化和专业成绩的折算及比例,由各招生学校通过自主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并负责解释。
七、工作要求
1.明确各级责任。市教育局承担监管责任,县教育局承担主管责任,自主招生学校承担主体责任。各县区教育局要从依法治教、促进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将规范招生行为作为工作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本县区各校具体招生考试任务,要切实履行对本县区普通高中的自主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2.制订工作方案。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研制本地自主招生工作方案(市直学校参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方案要体现每所自主招生学校的办学特色、招生流程、招生数量及所占当年学校招生计划总数比例等,报市教育局审核后,在官网、微信公众号公布,时间不少于1个月。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监督所辖学校严格按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要加强做好自主招生政策宣传和考试组织工作,安排专人接待家长来访,及时妥善处理招生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确保自主招生考试工作平稳顺利。
3.加强招生管理。自主招生报名、考试、录取期间,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全程掌握所辖学校的招生动态,加强自主招生工作管理,坚决制止违规招生行为的发生,确保自主招生考试“公平、公正、公开”。要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对冒名顶替、违法、违纪的考生将依法依规取消自主招生资格。
4.主动接受监督。各招生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自主招生政策及招生信息公开公示,设立咨询电话和投诉邮箱,广泛接受师生和群众监督,确保招生录取结果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5.严格收费管理。自主招生学生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市教育局每年公布的春(秋)季开学收费标准收取,严禁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
6.严肃招生纪律。各招生学校招收的体育、艺术特长学生原则上成班化管理,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普通班级。各招生学校要加强专业师资队伍的建设与配备,保障学生在校提升文化成绩和落实专业训练。若专业师资力量不足,可由学校向社会聘任教师或政府购买服务。严禁与民办学校或培训机构合作“内定”学生,严禁与校外培训机构勾连进行违规操作或借机违规收费,严禁以自主招生名义“掐尖”招生、提前招生,严禁降低要求招收“线下生”,严禁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竞赛成绩作为自主招生资格前置条件和录取依据,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对招生工作把关不严、监管不力、违规建立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要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对核实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学校,取消其三年内自主招生资格,并依规依纪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7.加强评估督导。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特长、特色班学生的培养过程记录和毕业后成长追踪,加强对特色办学情况的评估与督导。对评估不合格的学校,予以黄牌警告,一年内如仍未明显改进,取消其下一年度该项目的招生资格。
8.自本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凡之前发布的相关文件,若其内容、条款或规定与本管理办法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若本管理办法与上级文件有相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