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焦作市普通高中招生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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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焦作市普通高中招生政策解读

为做好2024年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基〔2024〕102号)精神,现就大家普遍关心关注的中招政策解读如下:一:中招文化课什么时间考?有哪些科目?

2024年焦作市普通高中招生政策解读

二:除文化课外,其他科目如何考?今年继续实行初中毕业生体育考试和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考试,纳入中招统一管理。体育考试根据《焦作市2024年中招体育考试工作方案(试行)》(焦教文〔2024〕18号),按总分100分计入中招录取总成绩;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考试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全市中招理化生实验考试工作的通知》(焦教文〔2024〕14号),按照满分30分计入中招录取总成绩。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劳动技术、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音乐、美术等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也应进行学业考查(考试),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以初中学校为主实施,体现在学生的综合素质评定之中。

三:中招工作的主要时间节点有哪些?

7月15-16日,市县级提前批次集中录取;7月20-30日,市县级普通批次录取;8月3-6日,全省统一集中补录;8月20日前全省普通高中录取工作结束。

四:中招考试命题的方向是什么?

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工作的意见》(教基〔2019〕15号)要求,各学科命题均以义务教育课程标准(2011年版)为依据,体现课程改革的理念与要求,减少单纯记忆、机械训练性质的内容,突出对学科主干知识和学科素养的考查,增强与学生生活、社会实践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在具体情境中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发展素质教育。道德与法治学科的时事政治命题范围为“考查2023年国内外重大时事,2024年1月以来的国内外重要时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生读本(初中)》,党的二十大精神及党和国家在现阶段的重要方针政策”。五:考生如何填报志愿?考生可通过河南省普通高中招生信息服务平台(http://gzzs.jyt.henan.gov.cn)进行志愿填报。考生登录密码和准考证号是考生登录平台的重要凭证,用于报名、成绩查询、填报志愿、录取查询全过程,考生应妥善保管。

六:五城区普通高中的录取顺序是什么?五城区普通高中的录取根据志愿批次和顺序依次进行,录取顺序为提前批次志愿、第1批次志愿、第2批次志愿。被上一志愿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以后任何志愿的录取。学生被录取后,应按时报到,逾期未报到者,将无法取得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应持有关证明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对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根据省教育厅规定,凡已被录取未报到的学生不得参加其它学校的录取,不能到初中学校复读,无法参加下一年的中招报名和考试。被普通高中录取后又选择到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应及时到普通高中办理退学手续,否则影响将来高考报名。

七:如何补录?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招生计划未录满的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擅自补录学生。达到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仍未被录取的,可根据征求志愿进行补录。征求志愿学校信息将通过焦作市教育局官网(http://jyj.jiaozuo.gov.cn/index)或者“焦作市教育局”微信公众号适时发布。

八:分配生有哪些资格条件?

根据《焦作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焦教文〔2021〕58号)精神,凡在教育局政策性招生录取的学校就读,没有进行择校,且连续三年在同一所学校就读并具有该校学籍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均具备普通高中分配生资格。政策性招生录取的学生主要包括:学校划片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房户一致学生,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教育优待政策对象子女,南水北调拆迁安置和棚户区改造按照政策安置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符合条件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择校生、往届生、转学生(现役军人因工作调动子女需转学、国家规定的军转干部子女除外,含上述情况参照军人教育优待政策执行的其它照顾对象子女)等不具备普通高中分配生资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2〕180号)有关要求,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我市考生享受同等待遇。2021届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分流安置学生的分配生资格认定工作另行安排。

九:中招政策性加分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基〔2024〕102号),河南省中招政策性加分对象和标准是:

1.根据《河南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豫公通〔2018〕66号),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子女,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

2.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归侨、侨眷考生照顾10分录取,台湾同胞投资者及随行眷属、所聘台湾管理人员凭《台湾同胞投资证书》,其子女报考普通高中的,照顾10分。

3.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豫发〔2007〕7号)精神,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其子女报考本县(市、区)高中的,照顾10分。

4.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对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子女入学给予适当照顾的通知》(豫教基〔2004〕69号)精神,派驻各地进行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的子女,报考当地普通高中的可照顾10分。

5.根据《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少数民族学校的,照顾10分;报考其它学校的,照顾5分。

6.军人子女考生加分按照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军区政治部印发的《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2〕1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军人子女中招优待政策的通知》(豫政联〔2019〕2号)要求执行。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负责审查上报优待对象名单,省军区政治工作局汇总核定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优待对象名单转发给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驻豫武警部队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的教育优待参照执行。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按照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4〕第192号)要求执行。

7.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加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3〕90号)要求执行。

8.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解决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子女回国后入学问题的通知》(教基厅〔2005〕16号),持有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回国证明》的初中阶段回国的初中生,在初中毕业后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按照“谁主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公安、侨务等有关部门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或考生出具有效的加分证明材料。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累计加分。具体可参照《焦作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中招生政策性加分对象审核工作的通知》。

十:如何规范招生管理、维护招生秩序?

一是严肃招生纪律。各地要严格执行焦作市中招考试方案,严禁违规提前预测和发布本校录取分数线,违规承诺相应分数保证录取;严禁以任何形式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学生;严禁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的学生;严禁提前收取学费或押金;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等。市教育局将加强对各县(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监控和管理,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将追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责任。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普通高中,根据隶属关系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对扰乱招生秩序的高中和初中学校,取消当年度焦作市教育质量奖的评选资格,一年内不得参加市级以上优秀班主任、市级以上优质课评选等评先评优活动。普通高中减少下一年度20%的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直至取消下一年度招生资格。违规开展招生工作被媒体曝光或引发群访集访的,市教育局将对涉事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全市通报批评;产生恶劣影响的,将建议当地党委、政府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责任。二是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各地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持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总量,努力为学生提供更加优质、更加适宜的教育,保障学生选择高中阶段教育的权利,尊重学生选择接受高中阶段学校方式,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放弃中考。严禁限制学生或取消学生中考报名资格,严禁强迫学生违背本人意愿填写志愿。三是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省以及省辖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进行收费,任何单位和学校不准违规收费。严禁提前收取学费、住宿费等;严禁以借读生、代培生、旁听生等名义招生并收费;严禁向学生收取赞助费、建校费、学籍管理费、捐资助学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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