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广州市荔湾区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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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对象 | 佐证材料 | |
优抚 群体 类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 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 | 本人户口簿、监 护人户口簿(直 系亲属外的监 护人还需提供 委托监护的佐 证材料,如公证 书等)、实际居 住地 佐证材料(如房 产证、租赁合同 等) | 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等部门发给遗属的 《烈士证明书》、《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 或《军人病故证明书》等。 现役军人的军人身份证件(如军官证、文 职干部证或士兵证等)。 |
在穗消防部门工作的消防救援 人员的适龄子女 | 有效工作证件 | ||
合法领养或家庭寄养的孤儿 | 民政部门发的助养证或家庭寄养协议书、 助养人的户口簿 | ||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 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 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监护人的广州市户口簿、委托监护佐证材 料(如公证书,能对因适龄儿童父母均长 期患重病或因残疾失去监护能力需委托 监护作出说明)、《残疾人证》、疾病诊断 书、病历或出院小结等 | ||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疗卫 生工作人员子女 | 有效工作证件等相应材料 | ||
特殊 行业 类 |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 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 的适龄子女 | 监护人的广州市户口簿、委托监护佐证材 料(如公证书)、父母的工作证件或有效 劳动合同等 | |
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 | 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工作证件或 有效劳动合同等 | ||
从事承担政府环卫作业工作服 务连续两年及以上的环卫临时 工适龄子女 | 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工作证件或 有效劳动合同(现有劳动合同如不足连续 两年则需提供过往合同)等 | ||
进藏干部职工子女 | 进藏干部职工房产证,监护人的工作证 件、有效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等 | ||
人才 类 | 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外 国专家的适龄子女 | 监护人的工作证件、已有的相关引进文书 等佐证材料、外国专家证件、相关学历证 书或有效劳动合同等 | |
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的适龄子 女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的《广州市留学 人员优惠资格证》、监护人的工作证件、 有效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等 | ||
高层次人才子女(含海外) | 广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已有的省市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市委组织部函件或 主管部门的文件资料等 | ||
“优粤卡”持有人未成年子女 | 监护人的“优粤卡” | ||
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随迁子 女 | 监护人的《广州市人才绿卡》 |
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子女 | 监护人所获得“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 人才”、“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或相 应区政府授予优秀称号的佐证材料、监护 人的《广东省居住证》 | ||
境外 群体 类 | 海外华侨华人子女 | 监护人的护照、身份证件、相应国永久居 留证件、其他已有的能体现其华侨华人身 份的材料(如中国户口簿、监护人出生证 等)等 | |
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 外籍人员随迁子女(含未成年的 持证人本人) |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子女出生证 等 | ||
台胞子女 | 父或母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等 适龄儿童出生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 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 证》等 | ||
有突出贡献的港、澳人士的适龄 子女 | 广州市荣誉市民证书、本人身份证、《港 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等 | ||
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的适龄 子女 | 监护人的工作证件、外交护照、已有的其 他相关证照或市政府外办函件等。 |
备注:
1.所有外文的佐证材料均需附中文翻译公证。
2.其他特殊情况由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3.因上级政策调整等导致政策性照顾学生对象或佐证材料发生变化时,由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补充发文。
4.若申请人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