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2023年浙江省招飞简章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好师来整理
各区(市)、州招生办公室:
在民航事业受疫情影响下,民航各运输企业仍迫切需要大量飞行技术专业人员。根据民航2023年招飞计划会议精神和我院发展规划,2023年我院拟在浙江省招收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具体实施如下:
一、招飞计划
具体招飞计划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最终面向社会公布数为准,学制四年,本科提前批录取。
二、培养目标
1、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货运航空公司、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长龙航空有限公司、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西藏航空有限公司、成都航空有限公司、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多彩贵州航空有限公司、京东货运航空有限公司、顺丰航空有限公司等国内民航运输企业飞行员(含客运、货运)。
2、我校飞行教师。
三、招飞条件
1、在我校开展招飞的地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参加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应、往届高中毕业生(限男性),年龄16—20周岁(2003年9月1日后——2007年8月31日前出生)
2、政治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志愿从事中国民航事业,积极弘扬和践行当代民航精神,符合《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相关标准。
3、身体条件:身体通过我院指定的民航体检鉴定机构招飞体检。
4、心理品质条件:参加民航局组织的飞行职业心理学检测,符合检测要求。
5、文化条件:高考成绩须达到最低控制线,招飞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当地当年高考文化课总分60%执行;英语高考单科原始成绩达到95分(含)以上;控制线上考生以文化课总分(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6、选科要求:考生选择物理、化学其中一门即可报考,外语限考英语,其他报考科目不限。
四、招飞程序
1.报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飞行技术专业考生,须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登录招飞系统(https://gaokao.chsi.com.cn/gkzt/mhzf或http://mhzf.caac.gov.cn),进行考生注册、填报招飞志愿、信息查询以及参加预选初检、招飞体检鉴定、心理测试、背景调查、系统招飞志愿确认等高考前选拔工作。
考生通过招飞系统确认的“有效招飞志愿”,将作为考生填报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飞行技术专业高考志愿的依据。系统中未确认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本校志愿的,将视为无效志愿,我校将不予录取。
根据民航招飞工作流程,招飞系统于2022年10月28日开通考生注册功能,2023年5月31日停止信息更新录入。
2.学院将派工作人员在部分市、州设点,对报名考生进行目测筛选、初步检查、英语测试(具体时间、地点见附件3),考生可就近选择站点参加初检,初检前详细阅读《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招飞自荐标准》(附件2),并如实填写《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招收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初检表》(附件1)。
3.学院将组织通过初步检查的考生进行招飞上站体检和心理测试(具体时间、地点在初检现场通知)。未经招飞初检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招飞上站体检;体检实行单项淘汰制。考生往返路费、食宿自理、安全责任自负。
4.对体检合格考生,学院将派工作人员到考生所在中学及父母亲单位进行背景调查。
5、体检、背景调查、心理测试合格,报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飞行技术专业的考生,高考前要有通过招飞系统确认的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有效招飞志愿”,高考后成绩出来前考生须与学院签定报考承诺书(未签定者视作放弃报考)。对达到民航招飞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根据填报志愿(招飞系统“有效招飞志愿”)、高考成绩,按公布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择优录取。
录取考生必须服从学院统一安排,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或我院指定的用人单位(各航空公司)签定培养协议。
五、工作要求
1、民航招飞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航局招飞体检鉴定新规范(MH/T7013-2017)已经正式发布,部分身体条件放宽,特别是视力标准大幅下降,意味着更多的优质生源能够报考飞行技术专业。因此,希望各市州招生办公室高度重视民航招飞工作,要有领导主管,并安排专人负责招飞工作的组织、管理、宣传等工作;各普通中学应指定专人具体承办招飞事宜,严格按照招飞条件和自荐标准对报名学生的身体、思想、现实表现、学习成绩和本人及家长的报考态度等逐项进行分析,全面衡量,确定推荐名单,切实把好招飞第一道关口,凡不符合招飞条件的考生不得报名参检。
2、我院和各级招办将加强对招飞各环节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招飞工作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同时按照“阳光招生”的要求,规范管理、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强化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对违反招生纪律和规定的,将按《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