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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义务教育学校积分入学办法
光明区教育局好师来整理2024-6-12
第一条 为规范义务教育招生行为,保障符合在深就读条件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深府规〔202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光明区义务教育新生入学和转学插班实行积分入学。参加积分入学的对象为:
(一)深圳市户籍儿童、少年;
(二)符合《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深府规〔2024〕3号)文件规定的非深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三)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人员子女。
第二条 光明区义务教育学位类型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和家庭购房情况分为八类,积分项目及标准如下:
50%, | 90 | 1. 0.1/ 2. 10.1/ 20.1/ 30.1/ |
80 | ||
50% | 70 | |
60 | ||
50% | 50 | 1. 0.1/ 2. 10.1/ 20.1/ |
40 | ||
50% | 30 | 1. 10.1/ 20.1/ 2.: 202440.1/ 3. 1 |
备注:
(一)尾数超过15天按1月计算,不满15天按半月计算。积分计算截止日期为申请入学当年4月30日。
(二)学区内光明户籍:指的是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在学区内。
(三)申请学位的住房需为家庭实际居住,申请人所提供的住房证明材料需同实际居住地一致,没有实际居住的住房材料不能用于学位申请。
(四)其他住房是指拥有合法产权房和租房(持有红本《房屋租赁凭证》)之外的其他类型的住房,其中光明户籍拥有如下特殊住房可计算居住时长加分:
1.祖屋:提供辖区居委会开具的证明材料;
2.自建房:取得《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并由辖区居委会开具证明;
3.集资房:提供与集资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或收据,并由辖区居委会开具证明。
(五)学位类别以学位申请时核定为准,通过学校初审后将不予变更。台湾地区户籍儿童、少年与深圳市其他区户籍儿童、少年同等待遇;非深圳户籍儿童、少年包括港澳户籍儿童、少年。
(六)中山大学深圳附属学校首先面向中山大学深圳校区全职在编教职工子女(含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职工子女)招生,剩余学位供学区内其他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入学。
(七)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及复退军人子女、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持“鹏城优才卡”或高层次人才证书人员等享受优待优惠政策人员的子女按相关政策落实公办学位。
第三条 每位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需填报三个志愿:第一、二志愿可填报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第三志愿为民办学校志愿,必须填报。公办学校志愿需按学区填报,民办学校学区为光明区范围。第一志愿信息计算的学位类别和积分,将作为招生录取依据。家长填报材料完成后,招生系统根据第一志愿信息自动计算适龄儿童、少年的初步学位类别和积分,最终学位类别、积分以各职能部门审核为准。
第四条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按照以下办法录取: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遵循“类别积分优先,依照志愿顺序”的原则进行录取。
(一)第一至第二志愿录取。招生系统先将所有学生按照学位类型顺序和积分的高低顺序排队,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五类>第六类>第七类>第八类,相同学位类型,按积分由高到低排序,按照“类别积分优先,依照志愿顺序”的原则进行录取。即,首先从排第一位的学生开始筛选录取,检索该学生第一志愿,第一志愿有空余学位,则录取到该学校;其次检索排第二位的学生,按其志愿顺序检索,录取到尚有空余学位的志愿学校;依次类推,检索每个学生的第一、第二志愿,当第一志愿学校已经录取满,检索第二志愿学校。如果检索学生两个志愿后,志愿学校学位均已录取满,参与下一批次公办学校补充录取及第三志愿(民办学校志愿)录取。
同分录取优先顺序:当多个申请人积分与录取分数相同且申请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按如下顺序确定录取名单:(1)第一志愿>第二志愿>第三志愿。(2)志愿顺序相同时,深户以父母其中一方入深户时间长的优先录取(以户口簿显示的入深户时间为准);非深圳户籍以父母其中一方缴纳深圳社保(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累计时间长的优先录取,如缴纳深圳社保(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累计时长相同,优先录取父母一方在光明区居住时间长的(以居住信息登记为准)。(3)如以上均相同,则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录取名单。
(二)公办学校补充录取及第三志愿(民办学校志愿)录取。第一、二志愿录取完成后,如所有公办学校均已完成招生计划,区教育局按家长所报第三志愿(民办学校志愿)进行录取。第一、二志愿录取完成后,如果公办学校仍有空余学位,将面向全区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征集志愿,进行补充录取;仍未被录取的,区教育局按家长所报第三志愿(民办学校志愿)进行录取。
(三)民办学校补充录取。资料审核合格,所有志愿均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家长可联系仍有空余学位的民办学校,由相应学校报区教育局补充录取。
第五条 材料审核不合格的和未按光明区教育局通知要求的时间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不参加学位派位。
第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光明区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