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昆山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昆山教育发布格子
一、招生原则
1.坚持公办为主、公益普惠的原则
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办园。各级政府主导学前教育布局规划和政策制度设计,优化配置各类学前教育资源,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和人口政策调整需求,健全覆盖城乡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公办幼儿园供给和教育服务能力,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2.坚持政府统筹、教育主管的原则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责任与服务意识,加强招生过程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规范招生行为,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幼儿按时入园,最大限度地满足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需求。幼儿园应创造条件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特殊教育需要的适龄儿童提供融合教育。
3.坚持成本核算、合理分担的原则
强调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和社会合理分担教育成本,鼓励多渠道投入,发展学前教育。各地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明确苏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要求,规范收费行为,实行公示制度。
4.坚持相对就近、方便入园的原则
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以“相对就近、免试入园、便民利民”为出发点,首先满足服务区内符合报名条件的3周岁以上的幼儿入园,有条件的幼儿园可招收周边区域3周岁以上幼儿入园和2~3岁幼儿入托。幼儿园应在政策范围内控制班额,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园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5.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治理的原则
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安全专项检查和分类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坚持问题导向,稳妥进行现存看护点分类治理工作,现存看护点原则上不招收新生,落实关停看护点内幼儿的分流安置。继续巩固无证园清理销号成果,坚决杜绝无证园抬头。凡没有登记注册或不具备举办幼儿园基本条件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招生,坚决予以依法取缔。
二、招生对象
小班为3周岁(2020年9月1日~2021年8月31日出生);
中班为4周岁(2019年9月1日~2020年8月31日出生);
大班为5周岁(2018年9月1日~2019年8月31日出生);
托班为2~3周岁(2021年9月1日~2022年8月31日出生),具体方案由各区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报名办法
(一)服务区制幼儿园
1.网上报名
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本意见中合法固定住所特指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下同)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入园报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6月3日~6月14日登录“昆山市幼儿园、中小学招生入学填报系统”(网址:https://rx.ksedu.cn)进行填报,也可通过昆山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ks.gov.cn)的“招生入学”相关链接进入本系统填报,还可通过“智慧昆山APP”和“鹿路通APP”进行填报。非本市户籍适龄幼儿,原则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效居住证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填报所在服务区制幼儿园。
2.现场材料审核
报名成功后,系统如果显示“审核通过”,家长无需再到幼儿园进行现场审核,系统如果显示“需到现场审核”,请从网上报名系统中打印《昆山市幼儿园招生入园报名表》,确认相关报名信息后,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购房合同或租房协议)、结婚证、婴儿出生证和预防接种证(非本市户籍适龄幼儿的父母还需提供有效居住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于6月15日,到所填报的幼儿园进行现场材料审核认定。
3.招生录取
实行服务区制的幼儿园优先录取本服务区内昆山户籍适龄幼儿入园,在解决本市户籍适龄幼儿就读的前提下,根据空额学位有序录取服务区内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幼儿。
(二)非服务区制幼儿园
1.公布招生简章
实行非服务区制的幼儿园按教育局审批同意的招生计划进行自主招生。依法自主招生的简章及公告,须于6月10日前向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经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严禁计划外招生,不得提前开展报名和录取等工作。
2.现场报名确认
适龄幼儿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6月22日,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结婚证、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幼儿园完成现场报名确认工作。
3.自主招生录取
非服务区制的幼儿园要按照核准的招生计划,根据公布的招生简章,规范录取程序。各幼儿园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后,将录取幼儿信息输入“昆山市幼儿园、中小学招生入学填报系统”。
(三)昆山户籍无房人员子女
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入园报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6月3日~6月14日登录“昆山市幼儿园、中小学招生入学填报系统”(网址:https://rx.ksedu.cn)进行填报,也可通过昆山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ks.gov.cn)的“招生入学”相关链接进入本系统填报,还可通过“智慧昆山APP”和“鹿路通APP”进行填报。并于6月15日持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证明(离婚需提供离婚证和抚养权证明材料)、无房证明(监护人和就读学生)或有房证明(学位被占用或非夫妻共有房产等)、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各区镇(地址见附件3)或相关幼儿园进行现场审核,由教育局会同各区镇根据实际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等情况统筹安排。
(四)房屋被征收人员子女
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员子女入园地点发生变化的,可到新安置地就近入园,被征收人凭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新安置房屋产权证书或商品房购销合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及子女户口簿、市政府征收办开具的报名证明,于6月15日到相应幼儿园进行现场材料审核认定;也可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回房屋征收前的居住地所属服务区的幼儿园入园,被征收人凭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及子女户口簿、市政府征收办开具的报名证明,于6月15日到相应幼儿园进行现场材料审核认定。
(五)无法进行网上报名的
本市户籍适龄幼儿
因各种原因,无法进行网上报名的本市户籍适龄幼儿,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结婚证、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于6月15日到相应幼儿园进行现场报名和材料审核认定。
(六)教职工子女
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子女可就读其父母所在幼儿园。区镇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子女,经区镇审核后可就读其父母所在幼儿园;直属幼儿园教职工子女,经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后可就读其父母所在幼儿园。公办幼儿园教职工指在编在岗教职工。
四、服务区认定细则
幼儿园服务区认定,原则上以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为准,与他人(非夫妻关系)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不能作为依据。具体细则如下:
1.幼儿本人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的,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服务区的依据。
2.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的,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服务区的依据。
3.本市户籍适龄幼儿,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服务区的依据。如该合法固定住所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取得房屋产权,需在对应幼儿园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予以安排。
4.本市户籍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且不与幼儿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在一起的,由教育局会同各区镇根据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实际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等情况,予以统筹安排。
5.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的子女入园地点发生变化的,可到新安置地就近入园;也可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回房屋征收前的居住地服务区入园。
五、关于户籍生的认定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年满3周岁的适龄幼儿;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落户为昆山市户籍(含集体户口),其子女可视作户籍生入读我市服务区制幼儿园。
各区镇幼儿园应根据辖区内学前教育资源和当年度生源情况,依据《2024年昆山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精神,出台具体的招生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