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特殊教育学校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珠海市教育局格子
根据《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一、基本要求
(一)统一实行网上招生
在今年招生报名规定时间内,适龄残疾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父母”)自行登录珠海市教育局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一站式”网上报名。
(二)统一材料审核工作
对学生的学籍、户籍、房产、政策性照顾材料、随迁子女积分材料等资料信息,市教育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招生对象及条件
(一)招生对象
1.招生范围。小学一年级新生面向全市听力障碍、视力障碍适龄儿童少年和横琴深合区、高新区、万山区的智力障碍适龄儿童少年招生;初中一年级新生面向全市听力障碍、视力障碍适龄儿童少年和横琴深合区、香洲区、高新区、万山区的智力障碍适龄儿童少年招生。
2.招生类型。符合我校招生范围的以下五类适龄儿童少年:
(1)具有我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2)符合我市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生(详见附件1);
(3)在珠海工作居住的港澳籍人员子女;
(4)父母一方为珠海户籍的非我市户籍儿童;
(5)符合积分入学资格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二)入学条件
1.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2018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含8月31日)且未入读小学的适龄儿童,初中一年级招生对象为接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当年六年级学生;
2.听力障碍的一级聋、二级聋、一级重听、二级重听;
3.智力障碍的智力商数水平25<IQ<75;
4.视力障碍的一级盲、二级盲、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
5.生活基本能自理(标准为能独立吃饭和自行大小便);
6.精神无明显异常,无攻击行为或自虐行为。
不能到校就读的严重多动症(严重注意力缺陷),精神分裂症、严重脑瘫或经学校专业老师评估鉴定或医生建议不适宜入学的其它疾病的残疾儿童少年,由其学区学校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患有心脏病、癫痫病、哮喘病或医生认为不宜住宿的其他疾病的学生不能住宿,家长须每日接送。
三、报名办法
报名时间为5月17日-31日。父母自行登录珠海市教育局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一站式”网上报名,在规定期限内报名申请学位的,均为有效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如果父母条件受限无法在市招生系统申请学位的,统一安排在5月28日、29日的8:30-11:30、14:30-16:00在我校协助其在网上申请学位,后续数据复核等仍需父母自行上网查询,并按要求处理。
四、招生流程
(一)注册账号
父母登陆珠海市教育局网站或微信公众号招生系统用申请学生的姓名及身份证号注册。
(二)录入信息
父母根据市教育局招生系统网页内容,对应申请填写学生个人信息、父母信息、房产信息、政策性照顾信息、积分信息等资料。请家长在报名成功后保存好报名号、密码和二维码等信息。
(三)数据核查
教育行政部门分类汇总报名数据,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核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请家长于6月12日-13日期间登录招生报名系统查询结果,对结果有异议的,请在6月17日前提交补充相应证明材料到学校申请复核。
(四)来校确认
1.确认时间
来校确认时间为6月20日-21日(上午9:00-11:30 ,下午2:30-5:00)。父母未在规定时间内来校确认报名的,又未跟学校联系说明原因的,视为自动放弃学位。
2.携带资料
所有网上报名父母均需提交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使用A4纸规格,复印“家庭户口地址栏、户主页、人口总数目录页、学生个人户口页、父母个人户口页”。《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补充提交结婚证、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另外,以下情况父母还需要提交相关资料:
(1)政策照顾生父母需按照政策性照顾生类别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港澳籍人员子女父母需提交父母一方及学生本人的港澳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我市自有完全产权《房地产权证》或在我市工作或居住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积分入学生父母,如对招生系统核查的数据结果有异议,即提交补充相应证明材料;
(4)今年读完六年级的初一新生,提交原就读小学打印的全国学籍系统学籍卡原件。
上述材料原件备查,复印件统一提交A4规格。分别按照以上材料的顺序整理好带来学校,并把申请学生个人身份信息页作为封面。
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属于积分入学的,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
复核不一致的,不予注册录取。有异议的,于6月25日上午11:00前向我校提交补充材料。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五)录取公示
拟录取学生名单于7月1日-7月7日在我校公告栏、微信公众号公示。
(六)录取报到
经公示无异议,父母和学生于7月13日8:30-11:30,14:30-16:30来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其他事宜后续通知。
咨询电话:8586160 8506482
五、补充说明
(一)为确保市、区级特殊教育学校学位平稳过渡,小学阶段已在我校就读的六年级学生2024年秋季仍可向我校申请初中学位,符合条件的予以录取。
(二)由于香洲区特殊教育学校(即香洲区培英学校)尚未完全建成,2024年秋季香洲区初一新生暂报读我校,2025年起,香洲区义务教育阶段智力障碍学生均向香洲区培英学校申请学位就读。
附件:1.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
2.珠海市特殊教育学校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项目及分值表
附件1
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
序号 | 政策性照顾生 类别 | 政策依据及说明 | 基本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 证明材料 (原件备查,提交A4规格复印件) | |
1 | 军人优抚对象子女 |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广东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政〔2022〕1250号)、《珠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17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珠退役军人〔2021〕58号) |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 部队师级(含团级独立单位)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军人有效身份证件 | |
2 | 警察优抚对象子女 | 《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公发〔2018〕75号) | 警察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单位证明,革命烈士通知书、英模证书、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伤残人民警察证 | ||
3 | 国家综合性消防 救援队伍人员 优抚对象子女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函〔2020〕13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函〔2021〕127号) |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 市消防救援支队政治处证明、符合优待政策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 |
4 | 抗击疫情因公殉职或被认定为烈士的一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子女 | 《关于做好抗击疫情一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20〕11号)、《转发关于做好抗击疫情一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珠教基信〔2020〕4号) |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 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或相关单位证明 | |
5 | 在我市居住的 台胞子女 | 《转发教育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珠教基〔2008〕14号)《关于取消台胞及台胞子女在我省就读相关证明事项的通知》(粤府台发〔2018〕3号) |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
6 | 我市居民合法 收养的适龄孤儿 | 《转发民政部等15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粤民福〔2006〕39号) | 收养人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助养人《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 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明 | |
7 | 在我市居住的 侨胞子女 | 《关于华侨子女回国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办法》(粤侨办〔2009〕55号)、《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监护人《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委托监护公证书。 | 监护人的护照、身份证件、相应国永久居留证件、其他已有的能体现其华侨华人身份的材料(如中国户口簿、监护人出生证等)等 | |
8 | 无监护能力 人员子女 |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我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监护人《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委托监护公证书。 | 市民政局或残联证明, 二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 | |
9 | 长期野外工作 人员子女 |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我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 父母工作证明 | ||
10 | 人才子女 | 顶尖人才、一类、二类、三类高层次人才子女 | 珠海市教育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才子女入学(园)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珠教基〔2021〕8号) | 监护人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或委托监护公证书),监护人《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监护人社保清单和工作单位营业执照。 | 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或珠海英才卡或市人社局证明材料 |
博士后子女 | 博士后提供市人社局证明材料或珠海英才卡 | ||||
博士子女 | 博士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珠海英才卡 | ||||
产业青年优秀人才子女 | 珠海市青年优秀人才证书或珠海英才卡或市人社局证明材料 | ||||
留学回国 人才子女 | 市人社局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办公室证明 | ||||
珠海工匠子女 | 珠海市教育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才子女入学(园)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珠教基〔2021〕8号) | 监护人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或委托监护公证书),监护人《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监护人社保清单和工作单位营业执照。 | 珠海工匠证书或珠海英才卡或市人社局证明材料 | ||
港澳人才子女 | 监护人及子女永久(或临时)港澳身份证 | ||||
珠海首席 技师子女 | 珠海首席技师证书或珠海英才卡或市人社局证明材料 | ||||
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子女 |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珠海英才卡 | ||||
珠海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或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子女 | 市人社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 ||||
大型骨干企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高管子女和紧缺人才子女 | 市人才主管部门、经济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高管子女包括任职通知) | ||||
11 | 总部企业、重点项目高管子女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强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308 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强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珠商〔2019〕237 号)和《关于我市重点项目员工子女义务教育入学问题的复函》(批复意见) |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监护人社保清单和工作单位营业执照。 | 市认定的总部企业,市、区认定的重点项目,高层管理人员任职通知 | |
12 | 珠海市“优秀外来工”人员子女 |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107号) | 优秀外来工证书,广东省居住证 | ||
13 | 珠海市荣誉市民子女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函〔2018〕346号) | 父母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证),监护人《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 | 珠海市荣誉市民证书或证明文件 | |
14 | “优粤卡”人才子女 |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落实《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工作要求的通知(粤教外函〔2018〕6号) | 省人社厅审核发放的人才优粤卡 |
备注:1.所有外文的证明材料均需附中文翻译公证。
2.其它特殊情况由区以上教育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3.各类政策性照顾学生按对应的政策性照顾文件要求执行。
4.因上级政策调整导致政策性照顾对象或证明材料发生变化时,由市教育局另外补充发文。
5.杜绝弄虚作假,证明单位对其出具的真伪性及其后果负责。
附件2
珠海市特殊教育学校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项目及分值表
项目 | 内容 | 分值 | 实施说明 | ||
居住 年限 /房产 年限 | 《广东省居住证》 | 10分/年 |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以公安部门核查年限为准。有效期限以最近10年内、截止到申请当年8月31日累计计算。 | 1.居住年限、房产年限分别计算积分,不重叠积分,以总分高的一项为最终居住积分。 2.每满一年积10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天数计算积分。 | |
《不动产权证》 /《房地产权证》 |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所持本市住宅房产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以不动产登记部门核查登记日期为准,有效期限以最近10年内、截止到申请当年8月31日累计计算。 | ||||
职业 资格 /文化 程度 | 职业 资格 | 一级 (高级技师) | 35分 | 职业资格按所持最高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积分,以“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核查信息为准。 网址:http://zscx.osta.org.cn | 职业资格、文化程度分别计算积分,不重叠、不累计积分,以总分高的一项为此项最终积分。 |
二级(技师) | 25分 | ||||
三级 (高级技能) | 15分 | ||||
四级 (中级技能) | 10分 | ||||
文化 程度 |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 60分 | 文化程度按所持最高毕业学历积分,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核查《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信息为准。 网址:http://www.chsi.com.cn | ||
本科学历 | 25分 | ||||
大专学历 | 15分 | ||||
参保 年限 | 社会保险 缴费年限 | 2分/险种/年 | 1.在本市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险种满1年积2分,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积分。 2.每险种有效期限,以最近10年内、截止到当年8月31日累计计算。 | ||
加分项 | 1.在本市居住期间,荣获市级或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见义勇为”、“道德模范”、“珠海好人”,各区“区好人”、“杰出义工领袖”、“金牌义工领队”、“个人志愿服务金奖”等荣誉称号的,积100分。同类荣誉只计算1次,不累计加分。 2. 经珠海市推荐,荣获全国或广东省“无偿献血奉献奖”的:金奖积100分,银奖积75分,铜奖积50分,以获得的最高等级计算积分。 3.珠海市“星级志愿者”、珠海市“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一星志愿者积1分、二星志愿者积3分、三星志愿者积6分、四星志愿者积10分、五星志愿者积15分,此两项不重复、不叠加算分,以获得的最高等级计算积分。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的退役军人积1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