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青海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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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录取管理,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2023年我省高校招生录取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省招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办具体组织实施,省教育厅机关纪委全程参与监督。录取期间,成立省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招委会负责人担任。录取现场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职能小组,并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三条 全省高校招生录取工作认真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和“院校录取、招办监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深入实施“阳光工程”,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公正。
第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市州、县(区、市、行委)招委会负责建立健全考生高考档案,认真履行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职责,组织开展考生录取资格审查和上线考生档案复查,落实有关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开展招生录取政策宣传咨询服务。同时,建立健全信访机制,及时妥善处置招生信访问题。
第五条 各批次或相应招生类型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省招办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和高校在青招生计划数进行分科类、分批次(或相应招生类型)的分析测算并拟定分数线测算方案,提交省招委会议研究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招生章程
第六条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招生高校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和发布《招生章程》,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上公布,供考生及有关人员查阅(青海省教育考试网首页底端“友情链接”下“常用网站”内设有专门链接)。各在青招生高校依据本校《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高校公布的《招生章程》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审核后公布,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第八条 《招生章程》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高校要对招生宣传(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未经省招办允许,违规发布招生录取信息、擅自转载招生录取政策规定、乱登乱发招生广告、误导考生填报志愿等扰乱正常招生秩序的行为、中介机构、网站和相关学校,省级教育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所属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内,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3〕3号)文件要求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本校在青招生计划。
第十条 省招办依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在青招生高校核对、汇总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其说明,编印《202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青招生录取计划及专业目录》,确保招生来源计划规范、准确,并在高考成绩公布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本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计划的管理规定,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上报、汇总、审核、调整、执行等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未经教育部安排和我省审核同意的院校招生来源计划,一律不予安排招生。
第四章 录取批次分段设置及投档规则
第十二条 2023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共设置七个批次。空军招飞、专升本、运动训练单招、省内外高职单招、残障单招、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保送生、少年班、综合评价招生、消防单招、五年直升、艺术校考、强基计划等特殊计划类型按教育部或招生单位提供的拟录取名单在相应批次进行投档录取。
(一)提前本科批次。设置A段、B段和C段,各段计划类型、投档录取模式和志愿数量为:
A段:高校专项计划。该计划不在我省《202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青招生录取计划及专业目录》中公布,高考成绩公布后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http://www.qhjyks.com/)上公布,仅限院校公布的合格考生网上填报电子志愿。实行梯度志愿,设置2个院校志愿。
B段:军队(武警)院校专业、艺术类专业(含公费师范生、优师专项计划)、限定体育专业成绩最低分的体育类专业、民航招飞、航海类专业、未组织体检面试的公安类专业、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青海民族大学体育类优师专项等计划。实行梯度志愿,设置2个院校志愿。
C段:组织了体检面试的公安类、司法类院校、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中国消防救援学院、不限定体育专业成绩的体育类专业(含公费师范生)、国家优师专项计划、国家公费师范生、北京大学、江西师范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类专业等计划。实行平行志愿,设置9个院校志愿。
(二)本科专项计划批次。设置D段、E段和F段,各段计划类型、投档录取模式和志愿数量为:
D段:对口援青定向计划(定向对口支援市州招生)、清华大学定向计划、省级优师专项(地方免费师范生)、农牧区订单定向免费培养乡村医生计划(免费医学定向)等计划,实行梯度志愿,设置2个院校志愿。E段: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实行平行志愿,设置6个院校志愿。
F段:省内专项计划,即省内生态专项计划、省内乡村振兴专项计划、省内民族地区教育高质量发展专项计划。实行梯度志愿,设置2个院校志愿。
(三)本科一段批次。设置G段、H段和I段,各段计划类型、投档录取模式和志愿数量为:
G段:除独立学院、民办学院之外的所有省外本科院校的预科班(含边防军人子女预科、六州“民考汉”预科计划)和民族班计划。实行梯度志愿,设置2个院校志愿。
H段:除独立学院、民办学院之外的所有本科院校的普通班、藏文班、蒙文班、特色专业(北京理工大学、同济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及中外合作办学、省内院校预科计划。实行平行志愿,设置12个院校志愿。
I段: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陆军工程大学等定向计划。实行梯度志愿,设置2个院校志愿。
(四)省内公安院校批次。设置为N段,计划类型为青海警官职业学院组织了体检面试的公安类招生计划。实行梯度志愿,设置1个院校志愿。
(五)本科二段批次。设置为J段,计划类型为独立学院、民办学院等院校招生计划(含中外合作办学)。实行平行志愿,设置6个院校志愿。
(六)专科特殊类型批次。设置为K段,计划类型为未组织体检面试的司法类、体育类、航海类、艺术类、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订单培养计划、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订单培养计划等计划。实行梯度志愿,设置2个院校志愿。
(七)普通专科批次。设置为M段,计划类型为专科院校或本科院校专科专业招生计划(含中外合作办学)。实行平行志愿,设置9个院校志愿。
第十三条 2023年我省招生录取各批次按照从A段-B段-C段-D段-E段-F段-G段-H段-I段-N段-J段-K段-M段的顺序依次投档录取。
第十四条 高校可根据在我省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电子档案的要求。按照梯度志愿投档的分段计划,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分段计划,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每一段正式投档后调入我省的计划,只能参加该段所在批次征集志愿投档录取。
第十五条 考生填报志愿后,在省招办尚未正式投档前(平行志愿批次为首次模拟投档前),考生申请退档的,由考生本人向省招办递交退档申请(《退档申请样表》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下载打印),省招办收到退档申请后将不予投档。申请退档的考生不得再参加本批次各段志愿投档和志愿征集,可以参加后续批次各段的投档录取和志愿征集。
已被省招办正式投档(平行志愿批次为首次模拟投档)但尚未被高校正式录取的考生申请退档的,由本人向已投档高校递交退档申请(《退档申请样表》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下载打印),由已投档高校决定是否批准退档。经高校批准退档的考生,不得再参加本批次各段志愿投档和志愿征集,可以参加后续批次各段的投档录取和志愿征集。
正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变更录取院校和专业。
第十六条 征集志愿和首次集中填报志愿的投档录取规则一致。征集志愿院校和专业计划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公布后,考生自行在志愿填报系统中查询录取状态,处于“未被录取”状态的考生均可填报征集志愿。考生在填报征集志愿时务必认真阅读院校和专业计划的报考条件,合理填报相应志愿。征集志愿录取时,按考生最新填报的征集志愿进行投档录取。各批次最后一次征集志愿时,在线上实际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征得招生院校同意后,可适当降分征集志愿和投档录取。
第十七条 平行志愿依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投档,对于投档成绩相同考生,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排序规则生成小数点后9位数的总成绩确定投档位次;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的排序规则生成小数点后9位数的总成绩确定投档位次后按规定投档;对于梯度志愿投档成绩相同考生,按规定投档后由院校根据其《招生章程》的有关规定录取。
第十八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第五章 志愿填报
第十九条 实行梯度志愿投档录取的A段、B段、D段、F段、G段、I段、K段设置第1志愿、第2志愿共2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选项。N段设置1个院校志愿,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选项。各段首次投档录取结束后,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可多次实行志愿征集、投档录取。
第二十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E段、J段设置6个顺序排列的院校平行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选项;H段设置12个顺序排列的院校平行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选项;C段、M段设置9个顺序排列的院校平行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选项。平行志愿投档时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依次检索投档,各段首次投档录取结束后,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可多次实行志愿征集、投档录取。
第二十一条 填报志愿前,考生须仔细阅读所填报高校的《招生章程》和本实施细则,了解掌握院校招生录取规则、录取条件、招生计划等相关内容,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考生还应妥善保管登录密码等个人信息,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我省首次集中填报志愿时间为2023年6月27日9∶00—7月1日9∶00,所有考生必须一次性填报所有批次志愿。征集志愿填报时间以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发布的各批次征集志愿填报时段的公告为准。
第二十二条 青海省教育考试网(网址:http://www.qhjyks.com/)是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唯一官方网站,也是我省高考网上填报志愿的唯一官方网站。考生进入网站后按照志愿填报系统要求和提示登录页面进行志愿填报。投档录取时,以考生在志愿填报系统中最后一次提交的电子志愿信息为准。
第二十三条 艺术校考、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综合评价招生院校及专业不填报电子志愿,由相关院校合格考生填写纸质《志愿表》,并以纸质《志愿表》及高校提供的拟录取名单为依据投档录取。纸质《志愿表》样表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下载打印或到考区招办领取。考生填写纸质《志愿表》于6月30日前交考区招办,由考区招办统一于7月1日前送交省招办。上述四类计划的考生志愿在提前本科批次办理投档录取手续。
第二十四条 高校专项各院校专业需要在首次集中填报志愿时填报电子志愿,高校专项计划设置2个梯度院校志愿,不安排志愿征集,只允许取得高校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填报。
第二十五条 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认真核对所填报的志愿信息,准确无误后确认提交。志愿填报过程中,因考生本人疏漏、失误或未按规定程序操作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志愿填报系统在规定时间关闭,逾期不予补报。考生所提交确认的最终志愿一律不得更改。
第二十六条 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同一个院校的不同类型招生计划在《202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青招生录取计划及专业目录》中分别公布,考生不能在同一个院校志愿内兼报不同类型招生计划的志愿。
(二)军队(武警)、公安、司法、消防、机要等院校生源选拔时的政治考核工作在高考文化课考试结束后进行,面试、体检及相关测试工作在志愿填报结束后进行,请考生及时关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发布的通知内容。飞行员生源选拔由招生单位自行安排。
(三)报考外语专业或要求外语口试成绩的非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由省招办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6月25至26日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数字招考服务大厅”进行网上报名、缴费,6月27日起自行打印准考证,6月28日上午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6月30日省招办通过微信服务号“青海省教育考试”将成绩推送给考生(须提前绑定高考报名时预留的手机号),考生也可登录网上报名页面自行查询。
(四)高考外语语种为日语、俄语、法语的考生,填报志愿时请详细了解拟选报院校的《招生章程》,确定拟选报院校(专业)是否招收日语、俄语或法语语种考生。
(五)参加志愿征集的考生应按照省招办公布的时间填报征集志愿。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征集志愿的,视为放弃志愿征集。
(六)有特殊饮食习惯要求的少数民族考生,填报志愿时应了解高校是否设有清真食堂(清真灶),避免入学后面临生活不便等困难。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七条 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高校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投档成绩达到我省相应批次或相应计划类型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等),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录取考生的录取专业等情况作出解释,且不得超计划录取。省招办负责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高校根据考生电子档案网上远程录取。高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阅档、审核、预录取、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招办将主动沟通;对故意拖延时间和无故拒绝联系的高校,省招办可根据所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和高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分配考生录取专业,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
第二十九条 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同一招生类型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及专业的录取批次以省招办公布的《202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青招生录取计划及专业目录》为准。
第三十条 对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
第三十一条 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招办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第七章 照顾政策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实际成绩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除有特殊规定外,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不累加。
(一)烈士子女,增加20分投档。
(二)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
【由青海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或青海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证明,办公地址均在西宁市解放路14号】
(三)对连续在牧区(六州)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高中全过程与当地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增加10分投档。其中,对玉树州、果洛州从初中一年级起至高中毕业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增加20分投档。
【汉族干部职工由工作地州(县)组织、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中央驻青单位、省直垂管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等由其省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由户口所在地乡(镇)出具证明。考生在当地就学经历由就读学校、县教育局出具证明】
(四)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外院校,增加20分投档。其中,在向全国省属院校投档时,再给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增加15分投档,累计为35分。
(五)对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民考汉”考生,小学、初中、高中全过程一直在当地就读、与当地的汉族学生接受了同类教育、参加了同类试题的高考,选报省内院校的,在享受原照顾加分条件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六)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或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录取与否由高校决定。
(一)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除持有效证件外,其他考生由其家长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干部处出具证明】
(二)平时荣获一等功、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含转制前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武警警种学院因公牺牲人员)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上述奖励应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应急管理系统相关奖励规定组织实施的立功受奖项目。除持有效证件外,还需由其家长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干部处出具证明】
(三)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公安英烈、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证明材料或有效证件由考生本人提供】
(四)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证明材料由考生本人提供,并经团省委出具认证意见】
第三十四条 享受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学校、考区招办、省招办三级公示后方予认可。学校、考区招办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9月底;省招办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公示至当年年底(少数民族考生加分资格以报名时采集的身份证信息为准,不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第八章 投档成绩计算方法
第三十五条 考生投档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一)普通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
语文 数学 外语 综合 照顾分。
(二)“藏汉双语”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
填报用藏文授课招生计划:民族汉考 藏语文 数学 综合 照顾分。填报用汉语授课招生计划:(民族汉考 藏语文)÷2 数学 外语 综合 照顾分。
【“藏汉双语”考生选报用汉语授课的高校专业,藏语文、民族汉考各按实际得分的50%计,外语按100%计;选报用藏语授课的高校专业,藏语文、民族汉考各按实际得分的100%计,外语成绩作参考。】
(三)蒙语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
(民族汉考 蒙语文)÷2 数学 外语 综合 照顾分。
(四)艺术类(省级统考合格考生)
普通类投档成绩(含照顾分) 专业成绩。
(五)体育类(省级统考合格考生)
普通类投档成绩(含照顾分)
第九章 有关招生录取类型规定
第三十六条 “民考民”(“藏汉双语”和蒙语)考生填报少数民族语言授课招生计划的,实行单独划线、单独录取。“藏汉双语”考生通过转换分数,并按普通类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选择填报普通类生源计划的,按普通类录取。
第三十七条 民族预科、民族班招生录取。招生计划中省外民族班计划、省外院校的民族预科计划,生源为全省少数民族考生。省内三所本科院校的民族预科只招收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和海东市各区县农村户籍及大通县、湟中区、湟源县农村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藏汉双语专业计划只招收藏汉双语考生,蒙语专业计划只招收蒙文考生。面向六州(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海南州、海西州、海北州)或青南三州(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招生的省外预科计划,仅限六州或青南三州少数民族“民考汉”考生填报,若生源不足,则在征集志愿时将生源范围扩大到全省少数民族“民考汉”考生。
预科班、民族班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单独录取。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民〔2005〕7号),本科预科班、民族班录取分数线分别不得低于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下80分、40分。省外预科班、民族班按照我省划定的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进行投档,由院校决定是否录取。
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计划仅限2023年具有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报考资格的考生填报。
第三十八条 艺术类招生录取。取得我省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合格证、达到我省确定的艺术类专业控制分数线、按照我省公布的艺术类招生计划参与录取的考生和普通考生在同一时间填报志愿。同一高校的各类专业,要按不同的院校志愿分别填报、分别投档、分别录取。艺术类考生也可根据高考文化课成绩,报考其他非艺术类院校或专业志愿。
取得教育部批准的单独设置艺术院校(含参照执行院校)、国家部委所属高校本科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证的考生和院校不组织校考、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代替校考成绩录取的考生须填写纸质的《青海省参加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考生志愿表》。同一考生在多所院校参加专业校考并取得多个合格证或被多所院校拟录取的,由省招办按照考生志愿,结合高校拟录取名单投档。高校按照省招办规定,在正式投档前提供拟录取名单,正式投档后高校提供的拟录取名单,省招办不予认可,不予投档。
第三十九条 体育类招生录取。体育类专业合格考生投档成绩(文化课成绩 照顾分)达到我省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后,可填报体育类专业志愿,分平行志愿、梯度志愿,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也可根据投档成绩,报考其他非体育类院校或专业志愿。
第四十条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录取。报考此类专业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普通高考统一考试的考生,如已被招生院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则不再参加其他高校的录取。
第四十一条 强基计划招生录取。通过高校强基计划资格审查的考生,在高考结束后参加高校组织的强基计划选拔考核,录取阶段严格按照教育部在“阳光高考强基计划平台”下达的录取名单投档录取,由高校调入强基计划招生录取,不得占用普通类招生计划。
第四十二条 保送生招生录取。根据教育部等有关部门规定,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集训队成员、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优秀学生、公安英烈子女、退役运动员等人员具备高校保送资格。高校可以从上述人员中招收保送生,其中公安英烈子女按有关规定只能保送至公安类院校。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向高校或有关部门提出保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部门及考生所在中学审核确认并通过多级公示后,参加有关高校组织的保送生综合考核。高校根据综合考核成绩和高校选拔要求,确定拟录取保送生名单并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被录取。省招办按照规定程序在高考前对高校拟录取保送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已确认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高考录取。
第四十三条 省内外高职院校单考单招和五年直升招生录取。省内外高职院校单考单招工作按照省招办《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省内外高职院校单考单招工作的通知》(青招委办〔2023〕6号)文件要求执行。参加省内外高职院校单考单招的普通高中毕业生被正式录取后,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省属高职院校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招收的初中起点的五年直升(五年一贯制)考生,完成前两年的基础课程后,在本校参加转段直升高职报名,接受后三年高职课程学习。由省招办按规定程序办理五年转段直升高职考生的录取手续并向教育部注册。
第四十四条 重点高校面向农村和脱贫地区专项计划招生录取。该计划包括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三类。2023年我省专项计划的生源范围和报考资格条件是:西宁市城西区、城东区、城中区、城北区和青海油田以外各考区的农(牧)业家庭户籍(不含从省外迁入我省的考生)、在本省中学(西宁市城西区、城东区、城中区、城北区中学和青海油田中学除外)实际就读高中三年并具有学籍、在户籍所在地参加2023年高考报名的学生。集体组织在省外办班但学籍保留在省内的考生,不具备专项计划报考资格。从2023年高考招生起,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由教育部下达分省生源计划,单设批次、单独划线、单独填报、单独录取。高考成绩公布后,由符合资格条件、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填报志愿。生源不足时,不得将未完成的专项计划调整为普通计划,须通过征集志愿完成。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适当降分录取,确保完成招生任务。
高校专项计划实行网上填报志愿,在提前本科批次A段投档录取。
第四十五条 国家公费师范生计划招生录取。国家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由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负责实施,考生入学前须与录取院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毕业后履约任教服务期为6年。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公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与教学相关的学术性硕士学位。毕业后违约考生应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罚缴该费用总额50%的违约金。
第四十六条 优师专项计划录取。从2021年起,国家在全国普通本科招生计划中专门安排1万名左右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简称优师专项),由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和地方师范院校承担招生及培养任务。采取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的方式,为832个脱贫县和中西部陆地边境县中小学校培养优秀教师。
国家优师专项计划:由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华中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承担,招生生源为全省生源。国家优师专项师范生在录取后、获得录取通知书前,须与培养学校和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乡村振兴工作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到生源所在省份定向县中小学履约任教不少于6年。对拒签协议的录取学生,有关高校应取消其优师专项录取资格。国家优师专项师范生录取后,户籍仍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毕业后可按有关规定迁入定向就业所在地区。
省级优师专项(地方免费师范生):由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承担,招生生源为六州和海东市六县区及西宁市湟中区、湟源县、大通县生源。省级优师专项(地方免费师范生)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在入学前做好相关协议签订工作。
以上具体生源范围、就业协议签订方式等规定以招生院校发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四十七条 省内生态专项、省内乡村振兴专项、省内民族地区教育高质量发展专项计划招生录取,由省属三所本科高校承担,在本科专项计划批次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
省内生态专项计划:限三江源生态核心保护区(包括玉树州:玉树市、杂多县、称多县、治多县、囊谦县、曲麻莱县;果洛州:玛多县、玛沁县、甘德县、久治县、班玛县、达日县;海南州:同德县、兴海县;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海西州:格尔木市唐古拉山镇)考生报考,生源不足时将招生范围扩大到六州。
省内乡村振兴专项计划:限符合重点高校面向农村和脱贫地区专项计划报考资格条件的考生报考。
省内民族地区教育高质量发展专项计划:生源范围为六州生源。
第四十八条 军队(武警)、公安、司法、公共安全类院校招生录取。军队(武警)、公安、司法、公共安全类院校招生执行教育部、中央军委、公安部、司法部、应急管理部等有关部委的相关规定,录取政治考核、体检、面试合格的应届、往届高中毕业生,生源选拔工作及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第四十九条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招生录取。非西藏生源招生来源计划由有关高等学校编制并报教育部,由教育部负责审核并分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随院校同批次录取,最低录取线不低于该校在我省相应批次提档线下40分。已录取的师范类专业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及招生院校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其他专业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招生院校签订就业协议,方可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拒签协议者,不予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并取消入学资格,相关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学生本科毕业后,按照中办发〔2001〕19号文件相关规定到西藏工作。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生源范围为符合我省高考报名录取资格、户籍在我省的高中毕业生,考生类别(应届生、往届生)要求按照各招生院校《招生章程》中的相关要求执行。培养经费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十条 港澳院校内地计划招生录取。在我省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港澳院校,在高考成绩公布后,由上线考生填报志愿,省招办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未在我省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港澳院校,考生本人可通过登录院校网站等方式自行申请,按照招生院校要求参与自主选拔录取。
第五十一条 定向计划招生录取。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以上投档录取,经降分仍未完成的计划,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六省市对口援青定向各州招生的普通类计划在首次征集志愿后,生源仍不足时,面向全省征集志愿。
第十章 录取确认与报到注册
第五十二条 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考单招拟录取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招办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校。
第五十三条 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登录志愿填报系统或通过院校招生网站及时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核实收到的《录取通知书》是否真实,防止因虚假招生上当受骗。考生应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录取后确定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要及时和录取院校联系,避免招生院校网上注册学籍。如因考生上一年度录取后不报到而影响下一年度再次录取注册(包括影响高考资格)的,由考生本人负责。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十四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7月4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第五十五条 省招办将于8月31日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各在青招生高校在我省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考单招录取的考生等)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库。省招办上报的数据将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章 考生档案
第五十六条 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数据要确保真实准确、图像规范,且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等纸介质材料内容一致。
纸质档案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普通高考网上报名系统中的打印件)、《考生资格审查表》《考生体检表》、高中阶段学籍档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赴省外就读高中审查登记表(附审查登记资料)、享受照顾加分投档条件证明件(前述材料均为原件)、户口簿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纸质档案由考生从考区招办领取后,自行携带到所录取的高校。
凡户籍从省外迁入我省的考生,考生档案中还应装入考生及家长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加盖迁出地和迁入地公安部门的户籍专用章)。户籍从青海转出后又重新转回的,还要提供从青海转出时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
第五十七条 省招办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加强考生有关信息的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以及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区招办负责做好考生纸质档案中材料复印件与原件的核对工作,对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考试或录取资格。
第十二章 资格审查
第五十八条 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考资格审查严防“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6〕71号)有关要求,加强考生报考录取资格审查工作。高考成绩公布之后,各考区招办要对上线考生进行再次审查,市(州)招办(教育考试院)组织对本科一段以上(含本科一段)考生档案进行复查。在青高考报名录取条件,依据“青教招委〔2000〕7号、〔2006〕33号、〔2008〕48号和青招委〔2011〕42号、〔2013〕4号”和“青政办〔2007〕177号”以及“青办发〔2004〕56号、青人才字〔2011〕5号、青组字〔2016〕18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对资格存疑考生采取多种方式认真核实取证,切实把好档案复查和招考资格审查关。各地要在6月30日前完成复查工作任务,并向省招办报送复查工作报告。省招办加强政策指导,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和来信来访,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对资格审查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对各地本科一段以上(含本科一段)考生档案复查工作进行抽查和监督。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各考区招办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十三章 信息管理和公开公示
第五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学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安全,教育学生提高防范意识,严防信息泄露或被他人篡改。考生高考成绩信息只能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新闻媒体要规范新闻报道,严禁宣传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升学率”等,各地政府、学校、培训机构不得以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
第六十条 省招办、各高校和相关中学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相关招生信息。省招办负责公布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高校录取最低分、各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等;各考区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分别在考区和中学公示享受照顾加分政策考生的资格名单等,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分别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等内容。各高校信息公开公示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省招办和各高校在招生录取期间,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并按照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省招办和各高校须加强招生信息管理,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六十一条 军队(武警)、公安、司法、公共安全类院校生源选拔中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检等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政治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2023年中国消防救援学院在青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3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专业在青招生工作的通知》《关于2023年司法行政类院校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在青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遴选出的合格生源名单在相关单位和省招办官方网站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十二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第36号令)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将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授权省级招委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前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1—3年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招办或者省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招委会提出复核,复核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保送生及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